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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150号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能立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能立,宋正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爱民,局长。被执行人王能立,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宋正玲,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能立、宋正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能立、宋正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品德

审判员  张金尧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