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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149号

李发开、王云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发开,王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开,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执行人王云鹏,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开与被执行人王云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发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辉

审判员  陈福文

审判员  刘小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