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395号
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李耀智。
委托代理人:何恺鹏,关怡均,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蒋会,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秀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洁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