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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392号

姜继学与曹县闫店楼镇姜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继学,曹县闫店楼镇姜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392号

原告:姜继学,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曹县闫店楼镇姜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继省,该村主任。

原告姜继学与被告曹县闫店楼镇姜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姜继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继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