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392号
原告:姜继学,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曹县闫店楼镇姜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继省,该村主任。
原告姜继学与被告曹县闫店楼镇姜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姜继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继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