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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李铁民与被执行人徐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铁民,徐明武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李铁民,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徐明武,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民与被执行人徐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明武的车辆一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