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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097号

李庆与邬雅军、武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庆,邬雅军,武妍,罗凤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097号

原告:李庆,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姜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111580434。

委托代理人:谢声华,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6011701110012。

被告:邬雅军,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武妍,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罗凤娇,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邬雅军、武妍、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邬雅军、武妍、罗凤娇的银行存款176950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邬雅军、武妍、罗凤娇银行存款176950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绵庆

人民陪审员  钟会娟

人民陪审员  郑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