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06号之一
申请人:王金刚,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孔庆成,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王金刚诉孔庆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孔庆成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金刚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孔庆成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