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21号
原告:严安荣,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四川省什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天吴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蔡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严安荣与被告四川天吴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严安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严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