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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721号

原告严安荣与被告四川天吴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严安荣,四川天吴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21号

原告:严安荣,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四川省什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天吴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蔡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严安荣与被告四川天吴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严安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严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