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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540号

邢台德纳诉融侨汽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4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邢台德纳车用轴承有限公司诉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栾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082民初254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豫1082民初2540号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行中“由被告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栾建中承担。”补正为“由被告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