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4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邢台德纳车用轴承有限公司诉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栾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082民初254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豫1082民初2540号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行中“由被告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栾建中承担。”补正为“由被告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