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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831号

张某某与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某某,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3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