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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374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吕娜、王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吕娜,王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374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

负责人:陈春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娜,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王连芳,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吕娜、王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肖 汉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诗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