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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执恢7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黄涛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黄涛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恢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黄涛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涛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57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涛江银行存款人民币20515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