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恢325号隋郁、天津家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隋郁与被告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04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恢32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全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