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鑫发源果蔬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潘冬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