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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967号

济宁鑫发源果蔬有限公司、潘冬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鑫发源果蔬有限公司,潘冬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鑫发源果蔬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潘冬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