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9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被执行人郑权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8民初12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权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权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权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权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3的存款人民币30717.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