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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9162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9162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汪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