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9162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汪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