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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811号

黄全同、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全同,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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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黄全同被执行人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662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民终39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10266279)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87的存款人民币22765.9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