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16号
原告:张培英。
指定代理人:丁明。
被告:赵庆林。
被告:王红鹰。
被告:王宗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勇。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万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祥。
原告张培英与被告赵庆林、王红鹰、王宗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张培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培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
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斌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