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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216号

张培英与赵庆林、王红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培英,赵庆林,王红鹰,王宗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16号

原告:张培英。

指定代理人:丁明。

被告:赵庆林。

被告:王红鹰。

被告:王宗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勇。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万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祥。

原告张培英与被告赵庆林、王红鹰、王宗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张培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培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

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斌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