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来,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郑玉福,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王先来、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玉福于2017年3月给申请执行人王先来5000元,剩余欠款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