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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92号

王先来与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先来,郑玉福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来,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郑玉福,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王先来、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玉福于2017年3月给申请执行人王先来5000元,剩余欠款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