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832号
原告:芜湖久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6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5925769Q。
法定代表人:孙慰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力,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和平大厦商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和平大厦三楼。
负责人:周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惠娟,该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周涛,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聂惠娟,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刘芳,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赵军,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江武,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李燕,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周喜,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芜湖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和平大厦商铺业主委员会、周涛、聂惠娟、刘芳、赵军、江武、李燕、周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宁攸文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云峰、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宁攸文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桂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