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29号
申请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一号楼26楼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060918B。
法定代表人:滕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徐海,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广场路7号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0712276H。
法定代表人:王思生。
被
申请人: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富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7814855E。
法定代表人:张剑凯。
被
申请人:蔡小红。申请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小红价值人民币31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90000元的保单保函。2017年7月14日,清远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汇亿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小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植彬
审判员 陈国云
审判员 罗艳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