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72号
原告:刘振荣,男,汉族,1963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宝文,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刘振荣与被告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振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刘振荣负担。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