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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72号

刘振荣与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振荣,杨宝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72号

原告:刘振荣,男,汉族,1963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宝文,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刘振荣与被告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振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刘振荣负担。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