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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403号

郑国辉与杨福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国辉,杨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403号

原告:郑国辉,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杨福生,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辉诉被告杨福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退回原告郑国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天静

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