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403号
原告:郑国辉,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杨福生,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辉诉被告杨福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退回原告郑国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天静
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