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67号
原告:潘仲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但伦,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潘仲艳与被告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温建伟
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
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