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王鑫龙,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张守旗,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张守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守旗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鑫龙借款23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守旗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守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