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64号之一
申请人:常兆显,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
被
申请人:孔为兰,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常兆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存款37万元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