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92号
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
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俊良,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