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60-2号
申请执行人:夏邱市安盛隆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蔡晓良。
被执行人:杨之文,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邱市安盛隆石材厂与被执行人杨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王家东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