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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515号

冯天旭与侯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天旭,侯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15号申请人冯天旭,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侯随成,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冯天旭申请执行侯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天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随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利息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侯随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