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涛,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正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正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公司”)、被上诉人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存在下列问题:首先,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议较大,需就此进行鉴定。虽然原审鉴定机构以案涉房屋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而退鉴,但原审未穷尽鉴定手段。其次,因正乾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过维修,如需再次维修,应鉴定新维修方案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霍宏
审判员张钱
审判员刘小南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