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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行审181号

易县国土资源局、易县润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易县润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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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3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维宇,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易县润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长江,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第1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第1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拆除违建及退还土地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对其罚款部分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崔铁庄

审判员 孙海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