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裕集,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宋彩环,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蓝银华,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蓝银好,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王俊煜,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森蓝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莲园西路60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蓝裕集。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裕集、宋彩环、蓝银华、蓝银好、王俊煜、广州市森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06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蓝裕集、宋彩环、蓝银华、蓝银好、广州市森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