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吴世月,女,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郭康峰,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吴世月申请执行郭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6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