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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刑初101号

李福山、王建喜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李福山,王建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福山,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建喜,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山、王建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因该案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7日以保徐检公诉撤诉[2017]第1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宣告判决前因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会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兆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