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7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玉萍,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江口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住江口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敏慧,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住江口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菊红,又名王凤,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慧,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上列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法定代表人姚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福,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玉萍、万敏慧、王菊红、肖慧与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玉萍、万敏慧、王菊红、肖慧及上诉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4元、1042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正洪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熊亚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奕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