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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行审96号

鹿邑县人民政府、徐金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徐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8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鹏,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金华,男,汉族,出生1957年5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罚款,即罚款3643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皇甫超亮

审 判 员 宋 绍 坤

人民陪审员 何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皇 鹏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