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232号
原告:阮某某,女,汉族,皖南电机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王红,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
负责人:洪荣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王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红的起诉。
审判员 董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