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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327号

肖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327号

原告:肖某,女,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泰和县,

被告:伍某,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泰和县,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杰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