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327号
原告:肖某,女,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泰和县,
被告:伍某,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泰和县,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杰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