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有才,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被执行人:程国栋,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有才与被执行人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有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国栋于2017年7月14日履行3200元,安有才于当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