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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517号

祁国朕与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国朕,王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17号

原告:祁国朕,男,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王彦明,男,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祁国朕与被告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祁国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祁国朕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祁国朕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祁国朕负担。

审判员  梁尚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