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103号罪犯张永强,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青海省贵德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2年8月2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张永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强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彦邦
审判员 胡红霞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