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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三

文道富与梁光武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道富,梁光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文道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梁光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文道富与被执行人梁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光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梁光武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光武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康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仁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