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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4653号

黄某1与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653号

原告:黄某1,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黄某2,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伍利群

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

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