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29号
申请人:徐某,女,1965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市民。
被
申请人:卢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97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卢某名下的商厅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毕某名下的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为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魏广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明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