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顺才,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天一大厦。
负责人:张虎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张顺才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顺才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新0103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光 平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蒲 梦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