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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408号之一

张顺才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顺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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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顺才,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天一大厦。

负责人:张虎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张顺才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顺才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新0103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光   平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蒲   梦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