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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531号

张林香与郝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林香,郝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香,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海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

上诉人张林香因与被上诉人郝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林香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林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林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上诉人张林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敏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田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