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香,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海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
上诉人张林香因与被上诉人郝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林香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林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林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上诉人张林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敏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田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