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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530号

白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530号被执行人白海龙,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白海龙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海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海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贤

审判员 康立强

审判员 肖建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