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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447号

447汤富财与汪锡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富财,汪锡中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汤富财,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汪锡中,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34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童旻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绮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