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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848号

黄庆腾受贿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庆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48号

被执行人:黄庆腾,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任莆田市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站长,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庆腾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

一、被执行人黄庆腾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行贿人黄志峰、林斌棋、陈凤萍上交被执行人黄庆腾退还的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五千元、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执行人黄庆腾退出赃款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黄庆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终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