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18号
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8497-X
法定代表人:岑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建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旦,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欣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